规范市场 加强监管 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的通知》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在实现去库存、保增长的同时控好房价、抓好秩序,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加强房地产销售预售行为的监管
1.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筹、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
2.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诚意金、预订金、VIP卡等形式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购房预定费用的,由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清退收取的所有费用;未清退完毕的,不予受理预售许可申请或者暂缓办理预售许可。
3.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凡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
对已经取得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的项目,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于近期会同市场监督、物价等部门,开展联合专项检查,重点查处捂盘惜售、楼市炒作、哄抬房价及价格欺诈等扰乱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努力打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
1.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一并提交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或协议等,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或协议中应载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代理的范围和权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销售现场将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或协议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代销机构名称、代销房源信息等。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揽委托代理销售业务的应当在项目所在地予以完税,并由委托代理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2.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委托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受委托的经纪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发改委人社部令第8号)和《浙江省经纪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炒卖房号;(2)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3)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4)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证实的信息;(5)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方式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6)其他违法违规的经纪行为。
3.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在项目销售现场以任何名义从事商品房销售。实行委托销售的商品房项目,在项目操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主要责任。
4.实行项目登记管理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商品房销售项目后,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或协议提交至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1.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落实《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各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截留、挪用购房人预购房款或者不将购房人预购房款存入监管银行账户的,由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停止其网签资格,责令限期整改,并由监管银行督促落实。
2.监管银行未履行监管职责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小组中止其房地产业务的监管资格。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积极配合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确保建设项目如期竣工交付,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商品房交易价格监管
1.为防止房价畸高行为,将现行的开发商自主定价调整为开发商定价与评估制度相结合的模式,避免定价的盲目性、随意性。原则上,今年第四季度新批预售项目备案均价不得高于项目邻近区域内已批商品住房的备案均价。即日起,暂停《嘉兴市建委关于调整商品房预(销)售备案价格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嘉建委房〔2015〕27号)中关于商品房价格备案后价格调整之规定,各区审批的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项目,须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商品房销售价格应按《关于切实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嘉建委房〔2011〕429号)要求,明码标价并实行“一房一价”,报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评估报告。
3.对预售价格畸高的开发企业,要在发放预售许可证之前,由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对开发企业进行约谈,帮助企业提高自律和公德意识。
加强房地产广告监管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发布预售商品房广告前,该项目应当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预售商品房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相关规定。预售商品房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欺骗公众或不符合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内容,并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和发证机关。
3.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预售商品房广告的日常监管,对于违法违规的预售商品房广告,应当责令其暂停发布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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